2007年4月23日 星期一

橫跨馬路罰300元?

今天開車經過,我在復興北路跟南京東路口看到那麼一個告示牌豎立在馬路的中間,大大的字、煞有介事的寫著不在規定的地方橫跨馬路會罰300元。

300元 - 在現在的社會來說,300元只是一頓中價午餐的價格、10美元都不夠。

罰這個金額,其實算是少吃一頓中餐,不痛不癢。對一般的上班族來說,真的也沒甚麼。罰完大概痛個2分鐘大概就沒感覺。

那麼罰來有甚麼意思呢?如果增加罰金,大概又有很多人跑出來說政府欺負市民。每次增加甚麼罰金就有人出來罵政府。

奇怪...我常常想說....

1. 不違法不就不會被罰?

2. 如果罰了你,轉個頭可能就忘記了,罰有何用?

政府必須保護守法的公民,對於枉顧社會利益的人, 其實不能主張甚麼權利。

但是台灣的社會上權利擴張,卻鮮有人主張義務的部分....

如果亂過馬路不是罰300,而是罰3000,我看被罰的人應該刻骨銘心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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