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這個死外國人的眼中,法律就是法律,有法就必須要執法。法令有錯,就要有有效率的程序檢討、修正。
有法不執所產生的負面效果,是台灣民眾必須知道跟學習的。高知識分子如檢察官竟然以『不吃人間煙火』來評論法官;但檢察官竟然不知道不依法處理的社會後果,遠比這個案件本身嚴重。
如果事事都依這些毫無標準的所謂『輕重緩急』,法律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。因為這是『人治』而不是『法治』。抓姦固然重要、對方出軌也相當讓人氣憤,不過,對方也有人權。脫光光給你抓姦,有誰可以說 人權不比抓姦重要?
如果大家都用自己的標準來私下執法,自己去判斷重要不重要、自己去判斷『輕重緩急』,在毫無標準的情況下,台灣民眾就習慣在這個自己創立標準、依照自己的喜好判斷的國家裡面生活。
這些事情發生多了、久了就演變成一個不尊重國家法律的文化,這就是現在的台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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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門抓姦 「精紙」不驗、不起訴
原文連結: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3/5233699.shtml
【聯合報╱記者白錫鏗/台中市報導】 2009.11.05 03:46 am
台中縣劉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,破門抓姦撞見黃姓男子上半身赤裸,並找到疑有精液的三團衛生紙,告兩人妨害家庭;但法官以劉破門「違法取證」等理由判決無罪,檢察官批法官「不食人間煙火」,將提上訴。
檢警查出,劉姓男子(四十五歲)與妻子段婦(卅一歲)共同經營越南小吃,去年十月間,段婦向劉要一萬元被拒,雙方不愉快,當天她就離家到朋友家住,再到豐原市中正路租屋。
劉懷疑妻子外遇,去年十一月廿八日晚間與妹妹等人到妻子租處抓姦,因鐵門反鎖,便大力撞開鐵門,當時黃姓男子上身赤裸躲在廁所,段婦雖衣褲完整,但神情慌張。劉隨即報警,並在床頭櫃、浴室垃圾桶內找到疑沾有精液的三團衛生紙。
段婦否認與黃通姦,稱丈夫強行進屋,衛生紙團並非警察依法搜索,不知道衛生紙團是誰的;黃則稱在段婦租住處住五、六次,他睡客廳沙發,並未發生性關係。
李姓警員作證說,與吳姓同事抵達時,劉等人已在屋內,當時劉未把衛生紙團交給他,直到返回派出所,劉才將衛生紙團交給他同事封存。
法官以抓姦前應先會同警察,由警方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,因而認定劉強行破壞門鎖,侵害他人私權領域,判兩人無罪。
檢察官不服判決,強調事有輕重緩急,當一名火冒三丈擔憂「戴綠帽」的丈夫,三更半夜發現妻子與其他男子正發生性關係,匆匆破門抓姦,那顧得及要先報警,屬「急迫性」自力救濟,應從寬處理。
判決前,檢察官曾聲請將扣案的衛生紙團送刑事警察局鑑定,但法官認定這是「違法取證」無證據能力,沒有鑑定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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